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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机械部分标准(1)--高方平筛

人气2858 | 时间:2013-1-5 15:40:43 | 关闭
 高方平筛
    SB/T 10255-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 1995-05-29批准 1995-10-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方平筛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自带电动机的高方平筛。
    2 引用标准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GB 2829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GB 3768 噪声源声功率级的测定 简易法
    SB/T 10148.10 粮油加工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表面涂漆
    3 产品分类
    3.1 产品型号
    F SF G □ × □
    F: 制粉机械
    SF: 筛粉机
    G: 高方平筛
    □: 仓数,个
    □: 每仓格数,个 例:FSFG6×22表示6仓,每仓额定格数为22格的FSFG型高方平筛。
    3.2 基本参数
    基本参数见表1。
    4 技术要求
    4.1 高方平筛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2 筛格应按用户要求配置,并配置相应的淌粉条、挡粉条。
    4.3 正常使用时不得有漏料、窜料现象。
    4.4 空载运转时,其回转运动轨迹的长轴与短轴之差应不大于2mm。
    4.5 轴承温升不大于25,最高温度不大于60℃
    4.6 空车无清理块运转时A计权声压级噪声不大于80dB(A)。
    注:每仓额定格数指按标准筛路筛格高度计算的筛格数,具体格数应按用户对制粉工艺的要求确定。
    4.7筛格压紧装置应调节灵活、压紧可靠,与周围密封框的密封应严实。
    4.8 筛格压紧装置的间距调节范围应不小于30mm。
    4.9各密封条应粘贴牢固不得脱胶,其粘贴面的剥离强度不小于20N/2.5cm。
    4.10筛格压紧后各层间应无松动。松开压紧装置后应能用手将筛格抽出或推入。
    4.11 筛格压紧后应密封严实,表面平直,不得翘曲、凹陷。运转无滑移抖动现象。
    4.12 筛箱内淌粉条、挡粉条与筛箱墙板间隙应用密封胶填实。
    4.13筛箱金属墙板与各立柱间的缝隙应以腻子勾缝。
    4.14筛面板、底板格各构件应平直,无凹凸和断裂现象。
    4.15 底板格物料通道不允许存在可能导致窜漏的间隙。
    4.16 筛箱内各金属件表面不得有锈斑,并应刷涂无毒防锈涂料。
    4.17焊缝应均匀,不得有咬边、焊瘤、烧穿、弧坑、未焊透、裂纹等缺陷。
    4.18电气设备不接地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Ω
    4.19 粘贴的塑料装饰面不得有鼓起、翘边、脱落等现象。
    4.20 表面涂漆应符合SB/T 10148.10中第4.3.1条、4.3.2条、5.3.2.3条和5.3.2.4条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第4.3条的试验以二年内出厂产品质量的用户实际使用反馈意见为依据,条件具备时可到现场检查。
    5.2 第4.4条的试验,在产品上任取2个角进行,取其差值较大者作为判别依据。
    5.3 空运转1h后温升用半导体点温计测量轴承外壳进行。
    5.4 噪声测试按GB 3768中第6.4.1条、6.4.2条、6.4.2条、6.4.3.1条的规定进行。
    5.5第4.7条部分、4.10条至4.19条以目测为主。
    5.6
    第4.9条的试验,使粘贴面宽度为2.5cm,将弹簧秤垂直于粘贴面用于拉扯,观察当弹簧秤示值小于等于20N时,粘贴面上是否有剥离现象。
    5.7 测量绝缘电阻采用500兆欧表。
    5.8 表面涂漆的检查按SB/T 10148.10中第5.2.1条、5.3.2.3条和5.3.2.4条的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每台产品均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6.1.2 检验项目及其分类见表2。
    6.1.3 B类、C类均以不合格数计。
    6.1.4 出厂检验的项目中,第4.6条为抽检,其余各项为全检。
    6.1.5 全检项目的检验方案见表3。
    6.1.6 抽检项目的检验方案见表4。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一般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a.新产品或老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鉴定;
    b.结构、工艺、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正常生产时,每三年进行一次;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6.2.3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4章全部,项目分类见表2。
    6.2.4 型式检验的抽样方案和批合格与否的判定见表5。
    6.2.5 型式检验不合格后的处理方法:若型式检验不合格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允许在纠正不合格的原因之后重新进行型式检验:
    a.试验设备出故障或操作上的错误;
    b.检验不合格的原因能马上纠正;
    c.造成型式检验不合格的零部件可以修复。
    倘若不属于上述情况,则应暂时停止正常批量生产或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7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1 在产品正面显著位置固定产品标牌,内容包括:
    a.产品型号、名称、编号;
    b.转速、配备动力;
    c.制造厂名、配备动力;
    d.质量(重量)。
    7.2对于筛格内有拨齿的高方筛,应在产品明显部位标明运转方向。
    7.3产品表面应有没有停稳,禁止再次启动的安全标志。
    7.4每个筛格上应固定有标明筛格层序的标记。
    7.5 机器、机件包装时,均应固定在包装箱的底盘上,固定用螺栓必须牢固可靠,不得松动。随机文件包括:
    a.产品合格证;
    b.产品装箱单;
    c.使用说明书;
    d.用户意见反馈单。
    7.6产品运输时,应垫平、放稳,包装箱标志应清楚。内容包括:
    a.产品名称、型号;
    b.箱体体积、质量(重量);
    c.出厂日期、编号;
    d.储运标志、发货标志。
    7.7产品包装后的存放要求垫平、放稳。露天存放时应有防雨淋、日晒、积水措施;室内存放时应有良好的通风与防潮措施。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商业机械标委会粮油机械分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内贸易部无锡科学研究设计院、长治粮机厂、石家庄粮机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南轩、贺惟芳、杨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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